平政发〔2015〕7号
平果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接收自治区
取消、下放、合并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县级实施的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要求接收自治区取消(减少)行政审批项目14项,接收自治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0项,合并调整项目4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接收自治区取消、下放、合并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对接收和合并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要及时编制、修订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将接收和合并调整的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县直各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切实提升办事效率,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1.平果县接收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平果县接收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平果县接收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