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县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本级承接自治区下放、取消、
合并调整和继续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要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县级有权实施的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承接自治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7项,承接自治区取消(减少)行政审批项目7项,合并调整项目6项,继续保留行政审批项目625项,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承接自治区下放、取消、合并调整和继续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文,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努力提升办事效率,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1.平果县承接自治区下方的行政审批项目(含部分权限)目录;
2.平果县承接自治区决定取消(减少)的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目录;
3.平果县承接自治区合并调整的行政审批目录;
4.平果县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目录。
2014年6月17日
平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印发